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397号
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津县**石油清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精诚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晓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津县**石油清污公司、北京精诚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8元,减半收取计5874元,由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