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7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中心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津县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旧城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洪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宁津县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津县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鲁14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津县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兴宁支行账号为37×××27中的存款21000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