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1)鲁1524执保5号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4执保5号
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鲁1524财保10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学禄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