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632号 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5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车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