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宜统五金店、某某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经营者:***,女,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保全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与被保全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保全价值31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6月19日**县宜统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