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经营者:***,女,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保全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与被保全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保全价值31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6月19日**县宜统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