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70号
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
经营者:***,女,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与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保全价值为3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保全价值为31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县宜统五金店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