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90号 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县。 第三人:***,女,汉族,住**县。 第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