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90号
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县。
第三人:***,女,汉族,住**县。
第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