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02号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民营经济产业园6号(兴隆街以东、兴民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MPP8L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城齐鲁大街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832376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远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5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844.39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18.0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