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诉前调确102号
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焦庙镇前郑村,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71425MA3C8YC2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帮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齐鲁大街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8323761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14日经**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分期支付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砂浆款100,243.42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50,243.42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除上述内容外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经**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鞠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