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南下河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研,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南下河街53号。
负责人:张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研,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90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第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钦明
审 判 员  郑 曼
人民陪审员  罗 玫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