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43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琦,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30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款70000元;
二、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381元(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申请费1070元,由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2019)鲁030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303执4354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1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3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次查询结果一致。
五、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2年3月27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申请人暂不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02911.00元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齐盛建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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