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齐河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928408238,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三元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住所地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即首执案号为(2021)鲁1425执901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87695元及利息121545.27元(截止申请之日)及后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首执案件中的执行费30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2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022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人行信息,查询到首执案件冻结银行存款5700余元,经关联首执案件,本院依法将案款2864.18元划拨到法院账户,其中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30103620142050014202)账户2890.47元未能实际控制,反馈结果为没收上缴金额不能划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经本院委托管辖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F××**号黄海牌,因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其他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法人张士武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为。
4、本院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前往恒台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房产登记的情况,经查询均无财产登记的信息,后去经营所在地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经了解公司已人去楼空。
5、2022年3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