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拟文稿纸
拟稿人
签发
核稿人
文稿类别执行
附件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经理。
***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118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同昊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4执前调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经理。
***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118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