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3B47627310B,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飞,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
申请执行人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158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损失29986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元,由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承担289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276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0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2年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份,本院另案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于2018年10月份逝世,公司现已停业,公司账目已封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较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暂无法执行。
5、202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2年4月1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律师,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2760.10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