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行结案用)
(2017)鲁140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阳光大街西首路南
负责人:迟振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盖学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按期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65号执行案件结案。
执行长 刘世文
执行员 邓华涛
执行员 张兆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