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42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亚军,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153530x************存款89662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