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鲁14**民初349号
申请人:***,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盖学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津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153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