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金厦建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896628.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15353xxxxx6007存款89662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