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名下10025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朋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