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贯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贯成、***与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名下18124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