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398号
申请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良,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学海与被告李铁峰、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2021年12月6日,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称,2016年6月18日,申请人与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已注销且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款项,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并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学海与被告李铁峰、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称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可组织证据,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追加丹东瑞航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祖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