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4186号
原告:齐河县兴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新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齐河县兴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建五金)诉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郊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兴建五金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对东郊二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兴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齐河县兴建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