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辉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庆云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南,省道246连接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秉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辉铜业有限公司(2020)鲁1423民初14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房权证庆字第2××8号、0××1号、2××1号房产,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执行案件较多,在其他法院涉执行案件也较多,名下房产被多次查封。
2021年9月9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院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
2021年9月10日,经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423执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