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山东某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继红职务:董事长。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3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山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3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霞
审判员  马晓莉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