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知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中营。
原告***与被告德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吴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