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德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知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中营。
原告***与被告德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吴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