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16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将军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立。
关于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鲁142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地上附属物、设备一宗,并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程序,均已流拍,且申请人不同意已流拍价格抵顶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地上附属物、设备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