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将军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拍卖程序,并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马晓莉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