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恢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庆云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南,省道246连接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秉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2020)鲁1423民初14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浇注机四套,申请人要求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属的浇注机四套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21年12月28日作出鲁正资估字(2021)第DC-122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未提异议。2022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浇注机四套,最终由买受人杨少家以358000元竞得。由于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已成为疫情隔离点,具体清理时间不确定,导致无法正常交付,买受人悔拍。由于以上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暂时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和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暂时终结执行,不解除查封措施,待设备可以处置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3执恢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霞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连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