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庆云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南,省道246连接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秉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2020)鲁1423民初14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浇注机四套,申请人要求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属的浇注机四套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21年12月28日作出鲁正资估字(2021)第DC-122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未提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浇注机四套【以鲁正资估字(2021)第DC-122号评估报告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霞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