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3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原告:***,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原告:于永振,男,200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梅,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石佛大街9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于永振与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永振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永振负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