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5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怀民,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永海,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丁建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经理。
被告: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倪建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 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男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