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峻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00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峻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伦镇禹莒路与308国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丁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齐顺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丁建勇,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峻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