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齐顺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085.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085.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