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27号
申请人: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齐顺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085.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085.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