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齐河县某某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顺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元,保全费731元,共计1520元,由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