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顺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元,保全费731元,共计1520元,由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