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工程质量保修金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成交后,拍卖款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