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876号之五
申请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0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