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876号之六
申请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37XXXX3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48.38元。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7XXXX3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