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池口家园小区沿街门市2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荣岩,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21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已审理终结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昭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瑞美
书 记 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