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恢58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民终2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0000元及执行费4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2年11月3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11月1日、12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银行及网络资金发出集约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因数额较小,未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1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世纪小区物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零。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