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杨成宝,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德州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孙宝录,男,1960年8月生,汉族,住德州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市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