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钢结构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在领,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钢结构分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亚太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133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鲁149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德州齿轮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亚太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太公司与二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钢结构分公司、德州齿轮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