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0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现住阜新。
***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