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49192号
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中区1号楼和南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健锋,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快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沟145号A251。
法定代表人:高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光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快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威科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科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郝健锋,被告快威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科光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快威科创公司退还货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7万元;2.判令快威科创公司支付北科光大公司与客户的违约金49 000元;3.诉讼费由快威科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5日,北科光大公司与快威科创公司签署《OA系统软件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北科光大公司采购快威科创公司OA协同办公系统软件一套,总价7万元,快威科创公司在收到北科光大公司采购款项后3日内提供所购软件的永久授权和售后服务,交付的软件应均符合产品使用手册或说明书所述功能。无论保修期内外,快威科创公司免费为北科光大公司提供新版本的软件升级和网络、电话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在出现故障远程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快威科创公司提供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无论何种原因,快威科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周内仍无法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并达到所述功能,北科光大公司有权通知快威科创公司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快威科创公司应向北科光大公司退还全部已收货款,同时快威科创公司应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已付款总额1倍的违约金。在软件安装测试过程中,由于快威科创公司以要求北科光大公司及时付款,否则将不提供授权更新的形式相威胁,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北科光大公司不得不在尚未完成软件功能验收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额支付完毕采购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快威科创公司却未能依合同约定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提供产品永久授权和其他相关服务,经北科光大公司多次沟通协商,直至2018年7月快威科创公司仍仅向北科光大公司提供临时授权,并向北科光大公司提出再次支付服务费的无理要求,造成北科光大公司与客户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西城环保局)的项目无法验收,违反了北科光大公司与西城环保局合同的约定,北科光大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6月28日分别向西城环保局支付违约金共计49
000元。因此,北科光大公司按照《安装调试合同》的约定要求中止合同,快威科创公司应当向北科光大公司退还货款7万元、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承担北科光大公司向西城环保局支付的违约金49 000元。
快威科创公司辩称:2017年8月,快威科创公司已经完成涉案软件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培训,北科光大公司已经验收。2017年8月17日,快威科创公司开具发票,2017年8月28日,北科光大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涉案软件经验收后试运行3个月没有出现问题,2017年11月23日,快威科创公司开具第三笔尾款发票,2017年11月29日,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尾款7000元。至此,双方货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其他争议。涉案软件进入售后服务质保期,快威科创公司未收到北科光大公司关于软件有瑕疵的信函或通知。快威科创公司不认可北科光大公司依据《安装调试合同》第9.3条要求解除合同。2018年1月,北科光大公司提出超出合同服务范围的要求,快威科创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沟通未果,双方产生分歧。《安装调试合同》内容为产品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不包含软件二次开发及客户定制要求的内容。北科光大公司与客户西城环保局签订的是关于信息化软件开发的合同,虽然该合同与《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的都是提供软件,但性质不同,该合同第4、9、10条均表明合同性质为软件开发,以满足用户全部软件需求为目的,需要经过设计、研发、定制等软件开发过程,并非软件供货合同。在《安装调试合同》签订时,快威科创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包含二次开发及深度定制内容,仅为软件产品供货及相关服务,北科光大公司表示其有开发人员会在快威科创公司提供软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例如更换产品界面制作用户办公流程。《安装调试合同》未约定快威科创公司要满足西城环保局定制软件的需求,快威科创公司负有的义务是保证软件在产品说明书范围内没有问题。快威科创公司针对西城环保局提出的非产品的客户化定制需求提供了报价,但北科光大公司不认可,北科光大公司认为快威科创公司需要免费满足西城环保局的需求,快威科创公司认为北科光大公司将其与西城环保局的合同义务转嫁给快威科创公司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北科光大公司以西城环保局为由要求退款、解除合同不合理。关于临时授权,快威科创公司已向北科光大公司说明是因为西城环保局的服务器与其提供的加密狗不兼容,造成无法匹配,因故发放临时授权,临时授权并不影响系统使用。快威科创公司曾要求为西城环保局更换加密狗,但被北科光大公司拒绝。快威科创公司发函给北科光大公司,告知其若允许可以随时更换授权,但北科光大公司执意要起诉,不予更换授权,损害了西城环保局的利益。北科光大公司已付清货款,快威科创公司无理由不更换永久授权。综上,不同意北科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2017年7月5日,北科光大公司(甲方)与快威科创公司(乙方)签订《安装调试合同》,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软件产品OA协同办公系统软件并安装调试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及服务名称:OA协同办公系统,型号规格为W4,数量为1套,总价为7万元。二、产品功能:详见附近1产品使用手册,1.经双方验收通过的OA协同办公系统(200用户)及对接的接口,并提供光盘版安装盘及加密附件一套;2.OA协同办公系统产品使用电子版1套、纸质版1套。三、交货及安装调试地点:西城环保局。四、交货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送到安装地点,向甲方交货,并于交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五、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合同总额60%款,即42 000元。2.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对甲方人员的使用操作培训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30%合同款,即21 000元。3.试运行3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10%尾款,即7000元。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3日内提供所购软件的永久授权及售后服务。以上付款前乙方需出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六、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是合同签署之时最新正版产品,交付的软件均符合产品使用手册或说明书所述功能,同时保证提供必要的原装产品安装介质及乙方具有本合同产品自主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证书等。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本合同软件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自本合同产品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后乙方免费向甲方和客户提供1-2次使用培训,无论保修期内外,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新版本的软件升级和网络、电话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在出现故障远程解决无效的情况下,乙方提供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八、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交所购产品。2.乙方负责系统的安装、开发、调试。3.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产品使用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九、违约责任:……3.……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周后内仍无法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并达到所述功能,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己收货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款总额1倍违约金。……
2017年7月11日、8月28日、11月29日,北科光大公司分别向快威科创公司支付42 000元、21 000元、7000元。
2017年8月17日,快威科创公司分别向北科光大公司开具二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技术开发服务费42 000元、21 000元。
2017年11月23日,快威科创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开具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技术开发服务费7000元。
2018年3月31日,北科光大公司员工郝健锋向快威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源发送一封电子邮件,载明:“高总:您好!西城环保局OA系统授权提示到2018年7月到期。该系统已经是采购产品,应该尾款已付,是否将授权更换为永久的,避免后期使用造成停用,烦请高总给予协调。”对此,快威科创公司称北科光大公司催促过其提供永久授权,第一次没有提供永久授权是因为西城环保局的安装环境没有准备好,因为加密狗与服务器不兼容,第二次快威科创公司去送授权,但北科光大公司没有收取。快威科创公司与西城环保局不认识,无法直接联系。北大科创公司称2017年8月30日,快威科创公司服务人员已经在服务器上操作,快威科创公司提出不满足安装环境不符合事实,第二次因为西城环保局已经提出要求,换授权应由快威科创公司现场更换,不是北大科创公司更换,在前期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北大科创公司无法接受快威科创公司的授权。不认可快威科创公司所述的加密狗与服务器不兼容。
2018年5月、7月,西城环保局向北科光大公司出具二张《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均载明:北科光大公司环境保护局信息管理系统改造项目违约金(全款的5%),金额为24 500元。
2018年7月7日,西城环保局向北科光大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急需改进待验收问题》,催促北科光大公司解决如下问题:1.OA协同办公系统软件使用的一直为授时版本,如到期后未及时更换将严重影响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请务必解决。2.OA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对接,确保密码更改后能够登陆OA系统中。3.OA系统工作流按照我局工作流程修改,需满足我局日常办公要求。
2018年7月9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快威科创公司发出一份《致函》,载明:“……至2017年11月30日,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完毕采购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贵司未能依合同及产品使用手册约定提供永久授权及符合质量、规格、使用标准和其他约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请于本函发出后5日内就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并保证在2018年7月20日前依据合同及产品使用手册约定提供永久授权和符合质量、规格、使用标准和其他约定要求的产品及服务。……”
2018年7月20日,快威科创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回复一份《回复函》,载明:“……1.我司软件产品的永久授权需要同时使用license和加密狗,由于贵司最终客户使用的硬件设备与我司一代加密狗不兼容导致永久授权无法安装,我司已与加密狗厂家联系,免费更新至二代加密狗。请贵司指定专人,我司随时可以将临时授权改为永久授权。2.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是软件产品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安装调试内容和接口,已经全部完成;且己通过试运行3个月,并无质量问题,贵司己支付全部款项,现已进入售后服务期,且售后服务期已经执行半年以上。3.贵公司购买的软件产品,能够按照软件产品使用手册的描述正常使用运行,即达到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对于贵司提出的与软件使用手册之外的新功能或者其他要求,不属于软件产品本身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开发或者实施才能满足最终客户要求,这些内容需要贵公司向最终客户提供或者购买我司技术服务。……”对此,北科光大公司称快威科创公司在上述函中所述未提供永久授权的原因与事实不符。
2018年7月25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快威科创公司发出一份《致函》,载明:“2017年7月5日,北科光大与贵司签署《安装调试合同》。因贵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业务,并由此给我司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决定从即日与贵司解除合同,请责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请贵司接到此函后于2018年7月27日前将最终解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我司法务部,如无反馈或坚持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我司将提起诉讼,追究贵方全部责任并赔偿因合同未履行及诉讼带来的相关损失。”对此,快威科创公司称收到该函,但不认可函的内容。
诉讼中,北科光大公司提交一份《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部分内容),用于证明《安装调试合同》的最终用户为西城环保局。该合同载明的双方为西城环保局(委托方、甲方),北科光大公司(受托方、乙方),合同内容载明:项目名称为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乙方以纸介质和光盘磁介质等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技术文档、安装软件、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加密附件等技术资料。项目开发期限6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项目总金额49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即245 000元。项目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即220 50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24 500元。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设计、研发、定制、安装、调试系统应用软件。乙方负责研发项目的实施、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乙方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及时解决系统问题。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合同中所约定的正作内容,每拖延1日,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对此,快威科创公司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北科光大公司称上述合同内容与《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上述合同包含了《安装调试合同》以及北科光大公司应当向西城环保局履行的其他义务。
诉讼中,北科光大公司提交一份《北科光大公司OA系统软件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二张《杭州银行自助交易机业务回单-付款》,用于证明由于快威科创公司违约,北科光大公司找第三方采购了相同软件以及支付情况。该合同载明的签订双方为北科光大公司(甲方)与大连华天软件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天软件公司),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合同内容载明:甲方购买乙方软件产品华天动力协同办公系统V8000.8.0,乙方为甲方用户西城环保局完成安装调试和顺利运行。产品功能包括:1、与西城环保局环保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通过西城环保局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登陆实现协同办公系统同步一键登录。2、配合甲方完成西城环保局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包含(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原系统公文文档导入等。3、详细功能要求见本合同附件l功能列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8 000元。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对甲方及用户方人员使用操作进行培训,经甲方及用户方(或用户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初验合格,并由用户方出具纸质验收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8 000元。试运行6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与用户方(或用户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终验,经用户方纸质确认运行终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4 000元。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3日内向用户方提供所购软件的永久授权,并进入售后服务期。该回单载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28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华天软件公司支付48 000元、48 000元。对此,快威科创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上述合同包含客户定制化要求,但双方的《安装调试合同》没有此项内容。
诉讼中,北科光大公司提交二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用于证明北科光大公司与西城环保局的项目已经完成,西城环保局已经支付全部项目款。上述进账单、回单载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1月29日,西城环保局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245 000元、220 500元、24
500元。对此,快威科创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
诉讼中,快威科创公司称没有提供永久授权的原因是加密狗与服务器不兼容,快威科创公司已经通过电话向北科光大公司说明了该情况。快威科创公司没有在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全款后3日内提供永久授权,但提供了售后服务,进行了2、3次培训、电话咨询以及技术支持。北科光大公司称不认可快威科创公司电话告知其加密狗与服务器不兼容的事情,不认可快威科创公司提供售后服务。
诉讼中,北科光大公司称依据《安装调试合同》第5.3条、6.2条、9.3条,因快威科创公司在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全款3日后,没有提供永久授权和售后服务,故要求快威科创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北科光大公司提供的《安装调试合同》、《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北科光大公司OA系统软件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杭州银行自助交易机业务回单-付款》、《致函》、《回复函》、《关于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急需改进待验收问题》、《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邮件打印件,快威科创公司提供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电子清分服务平台回单凭证(收款)回单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快威科创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签订的《安装调试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首先,依据《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快威科创公司应当在北科光大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支付尾款7000元后3日内提供涉案软件的永久授权,但截止到2018年7月,快威科创公司仍未提供该软件的永久授权,应属违约。虽然快威科创公司称没有提供永久授权的原因是西城环保局服务器与加密狗不兼容,且已将该情况向北科光大公司告知,同时也向北科光大公司提交了售后服务,但北科光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快威科创公司对此也未举证证明,故快威科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北科光大公司按照《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分三笔向快威科创公司付款,且北科光大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西城环保局向北科光大公司发函前,就软件的质量问题向快威科创公司提出过异议,以及快威科创公司存在威胁其不提供授权更新的情形。因此,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其在未完成软件功能验收的情况下付清全款,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北科光大公司在《北科光大公司OA系统软件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中明确针对西城环保局在向其来函中提到的最后2个问题进行了特别约定,而《安装调试合同》对此没有该约定。《安装调试合同》并不包含软件开发的内容,而《西城环保局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则约定了北科光大公司负有设计、研发、定制应用软件的内容。因此,快威科创公司对西城环保局函件中提到的最后2个问题不负有完成义务。
综上,在快威科创公司没有提供软件永久授权、没有提供售后服务,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北科光大公司签订《安装调试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北科光大公司向快威科创公司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安装调试合同》自快威科创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已经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北科光大公司有权要求快威科创公司退还货款,结合快威科创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履行合同的程度,以及公平原则,本院酌定退还金额为35 000元。超出该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科光大公司要求快威科创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的违约条款对应的违约行为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北科光大公司针对其与西城环保局之间的合同支付的违约金49 000元系其对西城环保局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未举证证明该违约责任所针对的违约行为与快威科创公司有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快威科创公司承担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快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软件采购款3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3324元;由被告北京快威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焱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董福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