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7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中区1号楼和南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鲁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5层1-27-1511。
法定代表人:王维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福,男,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光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创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科光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创亿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证据审核不全面、不客观,严重影响了事实认定。二、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第一项应予撤销。三、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根据,因合同中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故适用利率的1.5倍做法错误。四、一审法院判决的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不足以覆盖北科光大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
创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科光大公司给付拖欠货款978 372元;2.判令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 177 464.8元(应付第二笔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21日计算到2018年6月19日,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以735 915.5元(第三笔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的标准;3.诉讼费由北科光大公司承担。
北科光大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诉争合同已解除;2.判令创亿公司支付违约金913 098.60元;3.判令创亿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创亿公司(卖方、乙方)与北科光大公司(买方、甲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编号N-20170801-BKGD),约定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提供车辆油耗采集器等货物,并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要满足甲方要求,安装过程中所需产品为正品行货,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且满足附件一中的产品品牌、型号和附件二中的参数,合同总价款为3 043 662元,后北科光大公司增加采购金额4000元。关于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全部货款的30%,即883 098.6元;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指数量、品牌、型号等)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40%,即1 177 464.8元;设备调试完成甲方验收通过后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5%,即735
915.5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一年质保款,即100 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即147 183.1元。乙方提供的产品、材料,应在设备和材料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检验品牌、规格、数量、外观等是否与合同相符,但不视为甲方对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质量验收。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同行业产品相关规定及生产厂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且外包装完好;产品内、外全部配置需为原厂原包装,并不得有人为拆装或使用痕迹,不得使用加货、水货、翻新或升级版、瑕疵品或副厂备件,一经发现,假一罚十,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就系统整体操作、保养、常见故障解决等对甲方指派的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全方面培训,培训方式包含但不局限于:管理员单独培训、员工大课培训,乙方必须保证培训效果由甲方进行确认,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能掌握所购买设备的实施和操作。如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验收,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通过验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承担合同金额1倍的罚金及约定的违约金。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在货物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含内外配置)不合格,不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标准或经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检测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软件产品出现质量或版权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且无条件全部退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倍的违约金(如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则应按实际发生额赔偿)。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拖延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部分1%的违约金,如甲方拖延2周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将货物收回,并向甲方追求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对其所出售所有产品均严格按照生产厂及对该产品的有关保修承诺条款执行,本合同所购产品质保期为2年。
创亿公司主张2018年1月14日货物验收合格,提交了货物签收确认单,载明设备已收,好坏在安装调试中确定,日期最晚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中到货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
创亿公司称2018年10月份以后设备已经一直实际使用,北科光大公司认可项目使用方于2019年4月份验收合格,但其称软件是其自行研发的,项目使用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款项。
2017年8月15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750 000元。2018年6月21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1 230 650元。
双方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别发生增项4000元、退货金额84 720元和3920元。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创亿公司的违约行为有:1.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台设备6(即干道保洁车辆、检查车作业工况监控仪,每台3550元)存在质量问题及软件不合格问题,向创亿公司提出异议后,更换设备是2016年的。2.合同约定154个128G的SD卡(每个300元),北科光大公司实际提供的是308个64G的。3.软件研发设备15,语言软交换型号不是创亿公司永久性开发,是创亿公司外采第三方的,北科光大公司为此每年要支付服务费一万多元,北科光大公司要求的是永久开发使用,所以不应该支付服务费。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创亿公司称:1.北科光大公司提出问题后,创亿公司更换设备并发送匹配软件,对方没有再向创亿公司提出问题。2.创亿公司交付时北科光大公司没有提出异议。3.设备15是一个手麦,类似于对讲机,是设备加软件,创亿公司是设备方,委托第三方代加工,因为需要付服务和流量费,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应该是其交该部分费用,每年8000元,但由于北科光大公司一直欠付合同款,创亿公司未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
北科光大公司称其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1.向其他公司购买一批车载监控仪,1350元每台,并提交了创亿公司提供的车载视频监控行驶记录仪产品图片、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和第三方采购合同、产品图片、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先称创亿公司提供的6台设备均在库房中没有使用,后又称有3台可以使用。2.北科光大公司称对SD卡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证据。3.北科光大公司每年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16 000元。创亿公司认可在质保期内应由其支付流量费8000元,因北科光大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货款,后来其没有支付,北科光大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称其2019年3月11日已经向创亿公司发送解除通知,设备没有验收通过。北科光大公司不同意,提交了《回复函》,载明:“1.关于贵司通知书中所述我方未通过第一次验收问题的回复:由于采购设备比较多,安装从2018年6月到2018年10月持续了4个月时间,设备安装完毕后即投入了使用,且使用方已经签字确认安装单,证明设备符合验收条件,而且我方已于2018年10月20日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证明设备符合验收条件,贵司在我方多次催促下才在2019年1月18日进行第一次验收,由于第一次验收时很多设备已运行7个月,第一次验收出现的问题也是个别设备问题和我方无偿赠送的软件问题,这不能证明我方提供的500台设备均未通过验收。2.关于贵司通知书中所述我方2019年2月22日未到场问题的回复:验收需要提前组织、准备,是一项重要而严谨的工作。贵司在收到我方‘建议验收时间’后应正式回复我方确认关于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验收事项。但我司未收到任何贵司关于本次验收的正式函件。本次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在贵司,我司是急切的希望贵司早日组织验收的,没有故意拖延验收的理由。3.我司提供的设备数量多达五百多台,个别设备17台出现故障也是合情合理的,且这些设备自安装后都已使用过,大部分也都运行良好,个别设备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我方也积极配合予以维修,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有质保金作为保证,不能作为贵司不支付设备款的理由。4.我司从未同意解除合同,贵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我司认为不成立……” 创亿公司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项目中标公告、维修记录单等证明其积极解决北科光大公司提出的问题。
北科光大公司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是估算的,主要是人工费、工时费等,在创亿公司开发程序不达标时,其组织人员接手。
另据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发生争议后,北科光大公司未向创亿公司提出质保服务,创亿公司亦未进行质保服务。一审庭审过程中,创亿公司明确表示增加一年质保款10万元不再主张。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补充协议、退货协议、出库单、银行支付凭证、货物签收确认单、车载设备调试记录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维护记录单及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创亿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后,北科光大公司应组织验收并按时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一审庭审中,创亿公司放弃主张新增一年质保款10万元,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创亿公司交付的设备6有三台(单价3550元)有质量问题,经创亿公司调换为2016年设备后,北科光大公司,先称6台设备均存放在仓库中无法使用,后称有3台可以使用,该院认为,鉴于双方发生争议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北科光大公司尚未返还涉案3台设备,且北科光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创亿公司提出过更换后的3台设备存在不能使用的情况,且至今仍在使用中,故北科光大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款应从总货款中扣除,该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该院考虑到,创亿公司交付的3台涉案设备6存在问题,后更换为2016年旧设备,故该院对该部分货款酌情扣减9000元。综上,该院考虑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增项、退货,并扣除增加一年质保款后,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的货款总金额为合同总金额为 2 850 022元。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全部货款的30%;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40%;设备调试完成甲方验收通过后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5%;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2018年1月14日货到甲方,北科光大公司应于2018年1月21日前向创亿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即全部货款的40%,金额为 1 177 464.8元。北科光大公司自认业主方2019年4月份已经对涉案设备验收合格,因履行过程中有增项及退货,故第三笔应付未付款为731 188.9元,故该院认为2019年5月7日前,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第三笔货款731 188.9元,2021年5月7日前,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现北科光大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750
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1 230 650元。北科光大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创亿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现创亿公司主张第二笔货款及第三笔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鉴于创亿公司并未提交北科光大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该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北科光大公司的过错程度、创亿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判定。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该院认为,北科光大公司自认涉案设备已经于2019年4月由业主方验收通过并使用,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其要求该院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设备应是双ip,创亿公司称设备是支持双ip的功能的,因为北科光大公司2018年1月收到货,2018年10月向创亿公司提出升级为双ip,因为设备已经装在车上了,其向北科光大公司提出需要北科光大公司支付8万元才予以升级,北科光大公司没有同意,自己进行升级。北科光大公司称其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每年16 000元,创亿公司认可在质保期内,该部分费用应由其支付,每年8000元,但因北科光大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其没有支付该部分费用。创亿公司在质保期内应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而未支付、应该使设备升级为双ip而未升级,构成违约,其应该赔偿由此给北科光大公司造成的损失。北科光大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该院综合考虑北科光大公司支出的流量费、北科光大公司升级设备所付出的成本、创亿公司未在质保期内进行质保及创亿公司未进行质保的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定违约金为196 000元。
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创亿公司交付的SD卡不合格,鉴于创亿公司交付的SD卡与合同约定的虽然规格不同,但不影响使用效果,且北科光大公司在签收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并未向创亿公司提出该问题,至诉讼过程中,创亿公司才提出该问题,该院认为应视为创亿公司的交付合格,故对其该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该院未再一一赘述。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科光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863 372元;二、北科光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创亿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 177
4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以731 1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计算标准均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创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违约金196 000元;四、驳回创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科光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北科光大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海淀区市政市容环境监控指挥系统》运行服务器上创亿公司研发的接口程序、采集数据系统及其应用即安装调试工作内容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否进行该项鉴定不影响本案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审理,对北科光大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创亿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签订的《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该主张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亦与其认可的涉案设备已于2019年4月由业主方验收通过并使用相悖,2019年1月18日首次验收等情况并未影响涉案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一审法院对北科光大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北科光大公司尚欠创亿公司的货款金额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到创亿公司交付的3台设备6(干道保洁车辆、检查车作业工况监控仪)存在问题,后更换为2016年旧设备,结合设备价格对该部分货款酌情扣减9000元金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关于北科光大公司尚欠创亿公司的货款金额计算,应以双方《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总计3 043 662元为基数,扣减双方确认扣除的100 000元质保款,扣减北科光大公司已经支付的750 000元、1 230 650元,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增项4000元,扣减退货金额84 720元、3920元,扣减前述酌情减少的设备款9000元后,北科光大公司尚欠创亿公司货款869 372元。一审法院判决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863 372元金额有误,但该金额未损害上诉人北科光大公司的利益,创亿公司亦未就此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欠付货款金额863 372元予以维持。
关于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30%,货到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40%,设备调试完成验收通过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25%,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付清余款。本案中,在创亿公司履行相应义务而北科光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创亿公司有权向北科光大公司主张第二笔货款、第三笔货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关于北科光大公司逾期支付第二笔货款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和时间范围问题:创亿公司主张以1 177 464.8元为基数,按照24%年息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创亿主张的计算基数1 177 464.8元为全部货款的40%,符合涉案合同关于第二笔货款的约定金额。关于起算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确定北科光大公司应于2018年1月21日之前支付第二笔货款,并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次日即2018年1月22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北科光大公司逾期支付第三笔货款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和时间范围问题:创亿公司主张以735 915.5元为基数,按照24%年息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北科光大公司辩称第三笔货款金额应为731 188.9元。关于该笔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根据合同约定,北科光大公司应在前三笔货款中合计支付全部货款金额的95%即 2 796 478.9元,因此,北科光大公司应当支付的第三笔货款金额计算应以2 796 478.9元为基数,扣减北科光大公司已经支付的750 000元、1 230 650元,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增项4000元,扣减退货金额84 720元、3920元,故北科光大公司应支付的第三笔货款金额为731 188.9元,一审法院采纳北科光大公司主张的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起算时间,北科光大公司认可业主方已于2019年4月对涉案设备验收合格,故北科光大公司至迟应于2019年5月7日前支付第三笔货款,一审法院将计算时间范围确定为自2019年5月8日至实际支付日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在前述第二笔、第三笔货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基数、时间范围明确前提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北科光大公司过错程度、创亿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计算标准,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院对该计算标准不持异议。
关于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创亿公司在质保期内应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而未支付、应将设备升级为双ip而未升级等行为构成违约,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主张违约金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北科光大公司支出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定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支付违约金196 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北科光大公司上诉提出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北科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 024元,由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黄 闯
书 记 员 张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