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53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福,男,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侯鲁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光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王显福、被告北科光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王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科光大公司给付拖欠货款为978 372元;2.判令北科光大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 177 464.8元(应付第二笔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21日计算到2018年6月19日,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以735 915.5元(第三笔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的标准;3.本案诉讼费由北科光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创亿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存在友好合作关系,北科光大公司从创亿公司处采购车辆油耗采集器、垃圾清运车作业监控设备及智慧中心调度台等一系列产品,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043662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条件及延期付款利息。双方于2018年8月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采购5台指挥中心调度台,金额总计4000元。合同签订后创亿公司按合同完成了供货和安装调试的义务,但北科光大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仅在2017年8月10日支付货款750 000元,在2018年6月19日支付货款1 230 65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货款,截止目前北科光大公司欠委托人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科光大公司辩称,不同意创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创亿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通过验收,按照合同约定不同意支付合同余款,创亿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缺陷和瑕疵,合同应予降价处理,我方不应支付剩余货款,剩余货款金额为978372元。对创亿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全部驳回,根据创亿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问题我方向创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反诉的方式主张,违约金为913 098.60元。对创亿公司诉讼请求1后两项有10万及147 183.1元因未过质保期,付款期限未到,因为合同事实上有一些退货,所以第三笔款应该731 188.9元。
北科光大公司(反诉创亿公司)北科光大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诉争合同已解除;2.请求判令反诉北科光大公司支付违约金913 098.60元;3、请求判令反诉北科光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创亿公司在履行争议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安装调试完毕即未通过被告验收的实际情况,甚至引发了设备事故、险情,接口程序频繁宕机导致数据信息不稳定以致无法实现最终用户要求;在2019年1月18日首次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又无故未参加双方约定的第二次验收,之后也未再提供任何实质性运维服务,只是“函件传话”,创亿公司以提起本诉的方式,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争议合同,等等,种种行为及实际情况均表明,创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北科光大公司依约有权解除争议合同,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未支付货款。北科光大公司本意是通过委托创亿公司合作方式可以节省人财物的基础上实现长期合作共赢的目的,截止至争议合同解除确定时,实际上是需要指出更多的成本费用,不仅承接了争议合同中未履行的安装、调试、运维内容,还需要重新组织人力尽快熟悉设备、进行专业的培训与指导、重新研发与调试软件内容,指派人员24小时现场协助最终客户随时解决发生的设备故障、问题甚至事故,故对创亿公司的违约责任北科光大公司有权依法、依约追偿,故提起反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创亿公司(卖方、乙方)与北科光大公司(买方、甲方)于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约定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提供车辆油耗采集器等货物,并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要满足甲方要求,安装过程中所需产品为正品行货,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且满足附件一中的产品品牌、型号和附件二中的参数,合同总价款为3 043 662元,后北科光大公司增加采购金额为4000元。关于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全部货款的30%,即 883 098.6元;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指数量、品牌、型号等)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40%,即1 177
464.8元;设备调试完成甲方验收通过后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5%,即735 915.5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新增一年质保款,即100 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即147 183.1元。乙方提供的产品、材料,应在设备和材料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检验品牌、规格、数量、外观等是否与合同相符,但不视为甲方对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质量验收。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国家同行业产品相关规定及生产厂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且外包装完好;产品内、外全部配置需为原厂原包装,并不得有人为拆装或使用痕迹,不得使用加货、水货、翻新或升级版、瑕疵品或副厂备件,一经发现,假一罚十,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就系统整体操作、保养、常见故障解决等对甲方指派的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全方面培训,培训方式包含但不局限于:管理员单独培训、员工大课培训,乙方必须保证培训效果由甲方进行确认,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能掌握所购买设备的实施和操作。如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验收,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通过验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承担合同金额1倍的罚金及约定的违约金。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在货物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含内外配置)不合格,不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标准或经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检测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软件产品出现质量或版权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且无条件全部退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倍的违约金(如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则应按实际发生额赔偿)。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拖延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部分1%的违约金,如甲方拖延2周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将货物收回,并向甲方追求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对其所出售所有产品均严格按照生产厂及对该产品的有关保修承诺条款执行,本合同所购产品质保期为2年。
创亿公司主张2018年1月14日货物验收合格,提交了货物签收确认单,载明设备已收,好坏在安装调试中确定,日期最晚的货物签收确认单中到货日期为2018年1月14日。
创亿公司称2018年10月份以后设备已经一直实际使用,北科光大公司认可项目使用方于2019年4月份验收合格,但其称软件是其自行研发的,项目使用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款项。
2017年8月15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750 000元。2018年6月21日,北科光大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1 230 650元。
双方认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别发生增项4000元、退货金额84 720元和3920元。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创亿公司的违约行为有:1.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台设备6(即干道保洁车辆、检查车作业工况监控仪,每台3550元)存在质量问题及软件不合格问题,向创亿公司提出异议后,更换设备是2016年的。2.合同约定154个128G的SD卡(每个300元),北科光大公司实际提供的是308个64G的。3.软件研发设备15,语言软交换型号不是创亿公司永久性开发,是创亿公司外采第三方的,北科光大公司为此每年要支付服务费一万多元,北科光大公司要求的是永久开发使用,所以不应该支付服务费。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创亿公司称:1.北科光大公司提出问题后,创亿公司更换设备并发送匹配软件,对方没有再向创亿公司提出问题。2.创亿公司交付时北科光大公司没有提出异议。3.设备15是一个手麦,类似于对讲机,是设备加软件,创亿公司是设备方,委托第三方代加工,因为需要付服务和流量费,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应该是其交该部分费用,每年8000元,但由于北科光大公司一直欠付合同款,创亿公司未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
北科光大公司称其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1.向其他公司购买一批车载监控仪,1350元每台,并提交了证据20,先称创亿公司提供的6台设备均在库房中没有使用,后又称有3台可以使用。2.北科光大公司称对SD卡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3.北科光大公司每年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16 000元。创亿公司认可在质保期内应由其支付流量费8万元,因北科光大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货款,后来其没有支付,北科光大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称其2019年3月11日已经向创亿公司发送解除通知,设备没有验收通过。北科光大公司不同意,提交了《回复函》,载明:“1.关于贵司通知书中所述我方未通过第一次验收问题的回复:由于采购设备比较多,安装从2018年6月到2018年10月持续了4个月时间,设备安装完毕后即投入了使用,且使用方已经签字确认安装单,证明设备符合验收条件,而且我方已于2018年10月20日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证明设备符合验收条件,贵司在我方多次催促下才在2019年1月18日进行第一次验收,由于第一次验收时很多设备已运行7个月,第一次验收出现的问题也是个别设备问题和我方无偿赠送的软件问题,这不能证明我方提供的500台设备均未通过验收。2.关于贵司通知书中所述我方2019年2月22日未到场问题的回复:验收需要提前组织、准备,是一项重要而严谨的工作。贵司在收到我方“建议验收时间”后应正式回复我方确认关于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验收事项。但我司未收到任何贵司关于本次验收的正式函件。本次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在贵司,我司是急切的希望贵司早日组织验收的,没有故意拖延验收的理由。3.我司提供的设备数量多达五百多台,个别设备17台出现故障也是合情合理的,且这些设备自安装后都已使用过,大部分也都运行良好,个别设备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我方也积极配合予以维修,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有质保金作为保证,不能作为贵司不支付设备款的理由。4.我司从未同意解除合同,贵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我司认为不成立……” 创亿公司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项目中标公告、维修记录单等证明其积极解决北科光大公司提出的问题。
北科光大公司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是估算的,主要是人工费、工时费等,在创亿公司开发程序不达标时,其组织人员接手。
另查,双方发生争议后,北科光大公司未向创亿公司提出质保服务,创亿公司亦未进行质保服务。庭审过程中,创亿公司明确表示增加一年质保款10万元不再主张。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补充协议、退货协议、出库单、银行支付凭证、货物签收确认单、车载设备调试记录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维护记录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创亿公司与北科光大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硬件产品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创亿公司向北科光大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后,北科光大公司应组织验收并按时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庭审中,创亿公司放弃主张新增一年质保款10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创亿公司交付的设备6有三台(单价3550元)有质量问题,经创亿公司调换为2016年设备后,北科光大公司,先称6台设备均存放在仓库中无法使用,后称有3台可以使用,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发生争议后,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北科光大公司尚未返还涉案3台设备,且北科光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创亿公司提出过更换后的3台设备存在不能使用的情况,且至今仍在使用中,故北科光大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款应从总货款中扣除,本院不予支持,但同时本院考虑到,创亿公司交付的3台涉案设备6存在问题,后更换为2016年旧设备,故本院对该部分货款酌情扣减9000元。综上,本院考虑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增项、退货,并扣除增加一年质保款后,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的货款总金额为合同总金额为
2 850 022元。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全部货款的30%;货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40%;设备调试完成甲方验收通过后7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5%;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2018年1月14日货到甲方,北科光大公司应于2018年1月21日前向创亿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即全部货款的40% 1 177 464.8元。北科光大公司自认业主方2019年4月份已经对涉案设备验收合格,因履行过程中有增项及退货,故第三笔应付未付款为731
188.9元,故本院认为2019年5月7日前,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第三笔货款731 188.9元,2021年5月7日前,北科光大公司应向创亿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现北科光大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创亿公司支付货款750 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创亿公司支付货款1 230 650元。北科光大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创亿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现创亿公司主张第二笔货款及第三笔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鉴于创亿公司并未提交北科光大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北科光大公司的过错程度、创亿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判定。
北科光大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本院认为,北科光大公司自认涉案设备已经于2019年4月由业主方验收通过并使用,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其要求本院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设备应是双ip,创亿公司称设备是支持双ip的功能的,因为北科光大公司2018年1月收到货,2018年10月向创亿公司提出升级为双ip,因为设备已经装在车上了,其向北科光大公司提出需要北科光大公司支付8万元才予以升级,北科光大公司没有同意,自己进行升级。北科光大公司称其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每年16 000元,创亿公司认可在质保期内,该部分费用应由其支付,每年8000元,但因北科光大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其没有支付该部分费用。创亿公司在质保期内应向第三方支付流量费而未支付、应该使设备升级为双ip而未升级,构成违约,其应该赔偿由此给北科光大公司造成的损失。北科光大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北科光大公司支出的流量费、北科光大公司升级设备所付出的成本、创亿公司未在质保期内进行质保及创亿公司未进行质保的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定违约金为196 000元。
北科光大公司抗辩称创亿公司交付的SD卡不合格,鉴于创亿公司交付的SD卡与合同约定的虽然规格不同,但不影响使用效果,且北科光大公司在签收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并未向创亿公司提出该问题,至诉讼过程中,创亿公司才提出该问题,本院认为应视为创亿公司的交付合格,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本院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3 372元;
二、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 177 4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以731 1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计算标准均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反诉被告(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6 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 586元(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 7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 931元(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 155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北京创亿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颖超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一 年
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