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2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再审申请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舜公司)与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一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圣业公司应当返还海舜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100万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海舜公司诉讼请求。
圣业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舜公司主张《工程联建协议》《协议书》属于违法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经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约定圣业公司交回全部项目及彩钢房、配电室、平房,海舜公司总共支付其相关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整,系对不履行之前签订的《工程联建协议》后续事宜的处理,不属于工程转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海舜公司主张前述两份协议无效,圣亚公司应返还100万元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浩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