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执恢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45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