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民终2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利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涛,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
原审被告:苏忠华,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生。
原审被告:苏利斌,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利斌、苏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忠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利斌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6日,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塞县集中供热工程二期一标段B段(项目负责人苏中华)签订协议书,且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交款人也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一审原告主体应当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安塞县集中供热工程工资及费用明细表证据,应进一步核实。另外,本案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不妥。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小虎
审判员 武 烨
审判员 李欣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