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4258号 原告:***,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304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0557754609。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皖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水上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750036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第三人: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储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政务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11003111187F。 负责人:***,局长。 法定代表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476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第三人安徽皖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40元,减半收取45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